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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处理意见

企业处理意见

企业处理意见,每一个企业都梦寐以求能够拥有一支忠诚服务企业、团结勤奋、能与企业荣辱与共的员工队伍,但是这也是需要企业管理层的努力的。以下分享企业处理意见。

企业处理意见1

对企业破产涉税问题处理意见

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

征求意见稿规定,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及其管理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者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满足其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情形为由拒绝。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无论基于历史交易还是新生行为,都会产生用票需求。但由于存在欠税,按照正常操作,发票使用往往受到限制。因此,该规定着重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发票供应问题。笔者认为,从其表述来看,至少传达了四个信息:一是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纳税人身份和义务并未消灭,仍然要接受税务管理、履行税法义务。

如果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然可以做出处理处罚,追究相应责任。二是税务机关应当认可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资格,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代表纳税人申领和开具发票。三是税务机关有责任督促纳税人就破产程序中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督促方式包括下发有关税务文书。

四是在破产程序中个别清偿无效,作为公债的税收债权,也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和受偿,这是欠税追缴的法定特殊情形,因此,税务机关不得以存在欠税为由,拒绝为破产企业提供发票供应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从前后语境来看,此处提及的“破产企业”既包括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企业,又包括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程序中的企业。但在企业破产法上,破产企业仅指宣告破产后的企业,即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企业。为了保持法律概念的统一性和准确性,笔者建议,将此处的“破产企业”改为“债务人”或者是“进入破产程序中的企业”。

企业处理意见

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务、海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受偿破产企业欠缴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后,应当按照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受偿比例,办理欠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的入库,并依法核销未受偿的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彻底退出市场,对于其未清偿的税收债权不再清偿,这类剩余债权在税法上属于“死欠”性质,理应核销。因此,该规定着重解决破产清算程序中未受偿税收债权的核销问题。笔者认为,从其表述来看,至少传达了三个信息:一是可以核销的范围,包括税款本金、滞纳金和罚款;

二是办理入库手续时,按照法院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执行;三是适用核销的情形,仍然限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注销的情形,不包括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后企业仍然存续的情形,因此,按照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未受偿的税收债权,不得核销。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破产清算终结后的“死欠”核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93号)曾有过规定。但是,由于193号文件出台于现行企业破产法制定之前,距今时间较长,有关表述已落后于现实需要。例如,对于法人资格消灭的情形,对于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更科学、更准确。

便利税务登记注销

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按照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一般程序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者以税款债权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破产企业的税务注销曾经是一个大难题,该规定着重解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的注销税务登记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注销税务登记不仅包括自行清算后注销,还包括破产清算后注销,而后者是基于更高位阶、更加特殊的企业破产法规定。

它对于注销登记并未附加包括必须结清欠税在内的任何前置条件。但对于基层税务机关来说,企业破产法并非直接的执法依据。鉴于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明确:“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

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不得按照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一般程序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者以税款债权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

不过,鉴于目前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范围不限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还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其他非税收入。笔者建议,将这类情况也纳入注销即办规定范围,即不得以税务机关征管的其他类别债权未获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注销。

但是,该规定的适用应该存在一个不言自明的前提条件,即破产事务办理过程中均是严格依法进行,充分保障了税务机关的参与权和税收债权的依法清偿,并且在破产程序中也未发生新的税收违法行为,否则,税务机关应当有权不准适用即办注销规定。

企业处理意见2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地见效,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带动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企业处理意见 第2张

一、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继续推进减税降费。切实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简化优惠政策适用程序,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辅导,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和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贯彻实施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降低社保费率政策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网成本。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支持政策,持续推进将除高耗能以外的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全年降低5%。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

(三)深入推进物流降成本。依法规范港口、班轮、铁路、机场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物流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机制,引导各地合理设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限制,鼓励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保障物流用地。规范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根据地方实际优化通行管理措施,鼓励发展夜间配送和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

二、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四)支持参与国家重大科研攻关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对民营企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

(五)增加普惠型科技创新投入。各地要加大将科技创新资金用于普惠型科技创新的力度,通过银企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科技和知识产权保险补助、科技信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六)畅通国家科研资源开放渠道。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组建专业化的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机构,参与国家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与运营。

(七)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发展专业化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技术经理人。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推动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创新。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一站式检索、保护和咨询等服务。

(八)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企业“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布局一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集聚一批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开发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等。

结合行业特点对企业建云、上云、用云提供相应融资支持。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支持优势企业提高工业互联网应用水平,带动发展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等新业态新模式。

企业处理意见3

对公司管理意见和建议的范文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企业文化不应该仅仅是带有本企业特色的价值观念、经营准则、经营作风、企业精神、道德规范、发展目标,也应该包涵员工们的自我凝聚、自我改造、自我调控、自我完善、自我延续。

公司的高速发展与各级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全体员工的专业能力提升较慢形成较大的反差归根结底就是对企业文化的认识不足,从而放松了对自我的改造和学习。

本人进入公司已四个月了,针对公司目前内部管理的现状我认为以下几点:

1、员工在公司工作也只是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没有一个人会把公司当成自己的“家”来爱护,部门主管安排的工作慢慢去做,甚至拖着不做。

2、各部门沟通不畅、脱节以及工作和布置的任务偏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效率不高,问题在于流程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强。

3、公司员工与员工之间相互攀比、抱怨、排挤,甚至为了达到目的而进行人生、人格攻击和诬陷。

4、在工作流程上公司不能将一些问题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区别处理,而下面从主管到员工不服从、不配合都已麻木了,也根本就不会去考虑这些问题,不论是大事还是小事,是急事还是慢事,都一概按“规矩”办事,是为了避免产生责任?

这种工作流程看上去是为了避免出错,而实际上给企业增加了许多隐患,更可怕的是无形中造成公司中层主管形同虚设、员工无责任感,他们永远都不会有归宿感、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企业处理意见 第3张

工作中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在于企业凝聚力的打造,即人心的凝聚。执行力度不到位和各部门沟通不畅首先是公司的管理团队和执行团队(即各部门主管)的问题,要使员工有凝聚力需要先从部门主管做起。如果公司管理层以及各个部门主管都无法凝聚成一支有战斗力的队伍,那么整个公司的执行力只能是空谈。

公司需要规范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再辅以贴心的企业文化凝聚人心,打造高效率的团队。执行并持续改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应该是制度化的硬性管理和人性化的柔性政策相结合,约束和激励双管齐下,解决人心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主要有三方面需要提高和改善,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凝聚力,整顿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工作制度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对主管责任、权利清晰定义,对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定位,对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清晰界定。

如果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不清晰流畅、不严谨,便会出现各自推诿责任的弊病,任务布置下去没有效果,还是不可能有执行力和凝聚力。当然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理顺了以后,需要老总大力推动,奖罚分明。

二、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综合管理,建设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薪酬制度。要由过去的“用人管人”向“用制度管人”进行转变;从“以人为本”向以“执行为本”转变,从“以岗位为本”向以“目标为本”转变;从“以职能导向”向“以流程导向”转变,两者兼容。实行统一的制度和纪律来约束全体成员的行为,才能形成客观公正的管理机制和良好的组织秩序。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文化建设。它的管理作用主要是通过精神引导弥补管理制度的不足,是一种柔性的因素。培养企业的共同价值观,逐渐通过价值观形成对员工的行为规范,形成企业较强的凝聚力,最终对企业绩效发挥作用,并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

倡议不是管理,管理的关键是行动,落到实处,并使之行之有效。所以,改善及管理,应该从管理层做起,贯彻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言必行,行必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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