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摩登阁 >

亲子知识 >早期教育 >

安全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监护人是一个很特别的角色,很多时候不仅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甚至还要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下面介绍安全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1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典》第2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安全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我国法律对此进一步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监护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以自己的财产适当承担。

综上所述,安全监护人除了要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同时还要保护监护人的财产安全这些合法权益,当然监护人来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因为被监护人个人没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来进行管理,因此监护人还可以合法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安全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2

一、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力有什么?

安全监护人应监护被监护人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并监督被监护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发生违章操作行为,监护人应对指定的工作人员工作全程进行监护,监护人要暂时离开被监护人应停止工作。安全监护人的职责如下:

1、正确安全组织工作;

2、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

3、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到位;

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6、工作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二、安全监护人必须按照什么要求工作?

1、所有监护人必须由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资质、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2、监护人必须接受安全管理部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监护人证书后方可上岗。安全管理部要对各安全监护人的工作情况及能力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有不适任者,要及时调整。监护人在岗期间必须佩戴监护人袖标以便于区分。

3、各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内容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监护项目,由单船工程主管和施工队安全员对安全监护人进行书面安全交底。

4、安全监护人在进行交接班时,必须进行书面交接。

5、监护人在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安全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2张

三、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是什么?

1、安全生产

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事故负伤率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2、生产目标

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3、生产管理

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4、基本对象

是企业的.员工,涉及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综上所述,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比较严格,毕竟发生安全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导致重大损失。现在很多企业建立安全监护制度,选派有责任心的员工担任安全监护人。在生产过程中,监护人起到重要作用,进行安全教育,全程监督作业流程,一旦发生事故苗条及时控制。

安全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3

监护权的权利有哪些

1、规定监护人有获酬请求权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由此可见,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制则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

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 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

安全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3张

2、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任权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标签: 监护人 义务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m.modengge.com/qzzscl/zaoqijiaoyu/034mj2.html